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4-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