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七条 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