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注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