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建筑设计单位。建筑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其业务范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