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条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
(一)建筑设计;
(二)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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