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十六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分别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者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