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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