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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