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