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