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十三条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情况,并定期向军队测绘部门通报。
本法所称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是指对卫星导航信号进行长期连续观测,并通过通信设施将观测数据实时或者定时传送至数据中心的地面固定观测站。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4-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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