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三章 海上交通条件和航行保障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三章 海上交通条件和航行保障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船舶、海上设施播发海上交通安全信息。
船舶、海上设施在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或者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航行、停泊、作业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请求提供相应的安全信息服务。
船舶、海上设施在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或者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航行、停泊、作业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请求提供相应的安全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