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三章 海上交通条件和航行保障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三章 海上交通条件和航行保障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涉及航道管理机构职责或者专用航标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航道管理机构或者专用航标的所有人:
(一)助航标志或者导航设施位移、损坏、灭失;
(二)有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或者其他碍航物;
(三)其他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异常情况。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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