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三章 海上交通条件和航行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三章 海上交通条件和航行保障 第二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就具有紧迫性、危险性的情况发布航行警告,就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发布航行通告。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以及船舶定线区的划定、调整情况通报海军航海保证部门,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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