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四十二条 船员应当按照有关航行、值班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船长的指令操纵、管理船舶,保持安全值班,不得擅离职守。船员履行在船值班职责前和值班期间,不得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