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四十三条 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桥区水域、海峡、狭水道、重要渔业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船舶定线区、交通管制区,应当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
前款所称重要渔业水域由国务院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划定并公布。
船舶穿越航道不得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不得抢越他船船艏。超过桥梁通航尺度的船舶禁止进入桥区水域。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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