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一百一十一条 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