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一百一十一条 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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