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 债权人向海事法院申请登记债权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债权证据。
债权证据,包括证明债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其他证明具有海事请求的证据材料。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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