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 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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