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 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