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一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供证明债权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的,裁定予以确认。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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