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一百一十七条 海事法院审理并确认债权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债权人会议通知书,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