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章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一百一十七条 海事法院审理并确认债权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债权人会议通知书,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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