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一百二十六条 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届满,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的,海事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该转让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判决内容应当公告。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