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一百二十四条 海事法院在准予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为六十日。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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