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一百二十三条 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请书以及有关文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在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裁定。受让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