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