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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