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一百二十条 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