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 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三十七条 买受人在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应当立即交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船舶价款,其余价款在成交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但拍卖船舶委员会与买受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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