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 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三十九条 船舶移交后,海事法院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布船舶已经公开拍卖并移交给买受人。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