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 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四十条 买受人接收船舶后,应当持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有关材料,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手续。原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原船舶所有人不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不影响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