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八章 审判程序 · 第二节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八章 审判程序 第二节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就共同海损的纠纷,可以协议委托理算机构理算,也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海事法院受理未经理算的共同海损纠纷,可以委托理算机构理算。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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