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八章 审判程序 · 第一节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八章 审判程序 第一节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船舶检验、估价应当由国家授权或者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承担。非经国家授权或者未取得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所作的检验或者估价结论,海事法院不予采纳。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