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八章 审判程序 · 第一节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八章 审判程序 第一节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可以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材料。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