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八章 审判程序 · 第一节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八章 审判程序 第一节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调查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能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