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七章 送达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七章 送达 第八十条 海事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二)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三)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送达。
有关扣押船舶的法律文书也可以向当事船舶的船长送达。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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