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七章 送达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七章 送达 第八十一条 有义务接受法律文书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经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法律文书留在其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视为送达。 法律 发布日期:1999-12-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