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六章 对进、出加工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六章 对进、出加工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八条 运输工具和人员应经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进、出加工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