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五章 对加工区之间往来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五章 对加工区之间往来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 货物转关至其他加工区时,转入区主管海关在核对封志完整及单货相符后,即予放行入厂或入库。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