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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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完善加工贸易管理,规范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的监管,促进出口加工区的健康发展,鼓励扩大外贸...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为防止重复建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只能设在已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加工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在加工区内设立机构,并依照本办法,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加工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须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及...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区内设置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和出口加工企业、专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区内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在加工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向海关办理注册手续。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区内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加工区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和海关稽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子计算机管理数据...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海关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海关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区内有关场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国家对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加工区。
第二章 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二章 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四条 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根据加工区管理委...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二章 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五条 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按照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办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二章 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六条 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二章 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七条 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法规另...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二章 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
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九条 对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条 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区内企业在确有需要时,可将有关模具、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区内企业销往区外的机器、设备、模具等,按照国家现行进口政策及...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区内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在区外进行产品的测试、检验和展示活...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须运往区外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应自...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运往区外维修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回区内时,要以...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其出口退税...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物品,应运入加工区内海关指定仓库或地...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须经区内企业进行实质性加工后,方可运...
第四章 对加工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四章 对加工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条 区内企业进、出加工区的货物须向其主管海关如实申报,海关依据备案清单及有关单...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四章 对加工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 加工区内的货物可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须事先将转让、转移货...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四章 对加工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二条 区内加工企业,不得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销往区外。区内从事...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四章 对加工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 区内企业自开展出口加工业务或仓储业务之日起,每半年持本企业账册和有关单据...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四章 对加工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四条 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在加工、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短少、损毁的,区内加工...
第五章 对加工区之间往来货物的监管
第六章 对进、出加工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六章 对进、出加工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八条 运输工具和人员应经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进、出加工区。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六章 对进、出加工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九条 从加工区运往境外的加工产品及由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六章 对进、出加工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第四十条 进、出加工区货物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持企业法人营业...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六章 对进、出加工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监管 第四十一条 未经海关批准,从加工区到区外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不得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