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区内企业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在区外进行产品的测试、检验和展示活动。测试、检验和展示的产品,应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区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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