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四章 对加工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四章 对加工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 区内企业自开展出口加工业务或仓储业务之日起,每半年持本企业账册和有关单据,向其主管海关办理一次核销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