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四章 对加工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四章 对加工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 加工区内的货物可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须事先将转让、转移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