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加工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须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经海关总署对加工区的隔离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加工区有关业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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