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加工区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海关在加工区内设立机构,并依照本办法,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