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二章 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二章 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六条 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