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二章 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二章 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四条 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根据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的批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备案。备案清单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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