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国家对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