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区内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记录本企业有关进、出加工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