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物品,应运入加工区内海关指定仓库或地点,区外企业填写出口报关单,并持境内购货发票、装箱单,向加工区的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