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三章 对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运往区外维修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回区内时,要以海关能辨认其为原物或同一规格的新零件、配件或附件为限,但更换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附件应一并运回区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