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从境外运入加工区的货物和从加工区运出境外的货物列入进、出口统计。从区外运入加工区和从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实施单项统计。统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